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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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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6-8-1415:16:37字体:大中小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4年3月25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和毗邻海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参与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实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制度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其他业务的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第六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七条各行业组织应当对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提供安全生产的技术咨询服务。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领导,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技术改造。对政府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第九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必须用于保证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整改事故隐患,以及安全生产的宣传、培训、教育等,做到专款专用。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机械电气设备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一)机械、电气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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