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T 233-2006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泡沫塑料
- 废水设计师-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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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5 16:15:26
文档简介:
HJT 233-2006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泡沫塑料本电子版内容如与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标准文本有出入,以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文本为准。HJ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233-2006代替HJBZ42-2000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泡沫塑料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泡沫塑料TechnicalRequirementforEnvironmentalLabelingProducts–FoamedPlastics2006-01–06发布2006-03–01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IIHJ/T233-2006目次目次前言III1范围..42基本要求..43技术内容..44检验方法..4IIIHJ/T233-2006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泡沫塑料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对发泡剂的使用物质,进行了限定。本标准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无CFCs泡沫塑料》(HJBZ42-2000)的技术内容进行了部分改动并对其进行了全面修改。本标准与《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无CFCs泡沫塑料》(HJBZ42-200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将标准名称改为《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泡沫塑料》——在范围中规定为泡沫塑料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1月6日批准。本标准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无CFCs泡沫塑料》(HJBZ42-2000)。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HJBZ42-20004HJ/T233-2006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泡沫塑料泡沫塑料1范围本技术要求规定了泡沫塑料环境标志产品的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及其检检方法。本技术要求适用于除一次性发泡餐具外的所有泡沫塑料产品。2基本要求2.1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应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2.2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技术内容产品不得使用氟氯化碳化合物物质作发泡剂。4检验方法技术内容的要求通过文件审查结合现场检查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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