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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 231-2006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再生塑料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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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HJT 231-2006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再生塑料制品本电子版内容如与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标准文本有出入,以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文本为准。HJ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231-2006代替HJBZ44-2000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再生塑料制品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再生塑料制品TechnicalRequirementforEnvironmentalLabelingProducts–ProductsMadefromRecycledPlastics2006-01–06发布2006-03–01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IIHJ/T231-2006目次前言III1范围..12术语和定义..13基本要求..14技术内容..15检验..1IIIHJ/T231-2006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促进可再生资源的再利用,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可再生塑料制品》(HJBZ44-2000)的技术内容进行了全面修改。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1月6日批准。本标准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可再生塑料制品》(HJBZ44-2000)。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HJBZ44-20001HJ/T231-2006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再生塑料制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再生塑料制品1范围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再生塑料制品环境标志产品的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及其检验方法。本技术要求适用于以废塑料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各类再生塑料制品。2术语和定义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再生塑料制品:以废塑料生产的建筑材料(如钢材、棚栏和墙面板)、园艺用料(如花盆、花园桩)、农产品容器(如装盛鸡蛋、水果和蔬菜等的容器)、办公用品(如文件夹和封皮)、非食品容器及可重复利用的包装箱、娱乐设施和室外家具等塑料制品。3基本要求3.1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应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3.2企业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4技术内容4.1产品必须说明不得用于食品包装。4.2产品中的废塑料含量不得少于80%(以质量计)。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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