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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 235-2006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工商用制冷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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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HJT 235-2006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工商用制冷设备本电子版内容如与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标准文本有出入,以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文本为准。HJ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235-2006代替HJBZ22-1998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工商用制冷设备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工商用制冷设备TechnicalRequirementforEnvironmentalLabelingProducts-RefrigeratingEquipmentforIndustryandCommerce2006-01–06发布2006-03–01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IIHJ/T235-2006目次前言III1范围42术语和定义.43基本要求.44技术内容.45检验方法.5IIIHJ/T235-2005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减少工商用制冷设备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无氟氯化碳工商用制冷设备》(HJBZ22-1998)的技术内容进行了部分改动并对其进行了全面修改,本标准与《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无氟氯化碳工商用制冷设备》(HJBZ22-199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对产品在生命周期中对环境的重要影响方面,并对其进行综合考虑。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1月6日批准。本标准2006年3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无氟氯化碳工商用制冷设备》(HJBZ22-1998)。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HJBZ22-19984HJ/T235-2006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工商用制冷设备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工商用制冷设备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商用制冷设备类环境标志产品的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除家用制冷设备之外的各类制冷设备。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工商用制冷设备:指在工业生产和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制冷(制热)设备。2.2能重比:产品额定制冷量与产品重量的比值。3基本要求3.1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相应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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