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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570-2010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鼓粉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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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570-2010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鼓粉盒HJ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570-2010HJ570-2010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鼓粉盒TechnicalrequirementforenvironmentallabelingproductsTonercartridge(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0-05-04批准2010-07-01实施环境保护部发布I目次前言II1适用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基本要求.25技术内容.26检验方法.3附录A(规范性附录)致癌芳香胺.4附录B(规范性附录)企业声明和清单.5附录C(规范性附录)产品材质清单.8II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减少鼓粉盒在生产、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促进环保产品的使用,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对鼓粉盒中有毒有害物质及环境设计、回收与再利用和公开信息提出了要求。本标准参照日本环境协会环境标志事务局“生态标志种类NO.132”《鼓粉盒Version1.52008》标准制订。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发展中心、国家办公设备及耗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佳能(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惠普有限公司、瑞士利盟国际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株式会社理光、珠海天威飞马打印耗材有限公司、珠海纳思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兄弟(中国)商业有限公司、爱普生(中国)有限公司、富士施乐(中国)有限公司、日冲商业(北京)有限公司、柯尼卡美能达商用科技(无锡)有限公司、夏普办公设备(常熟)有限公司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0年5月4日批准。本标准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1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鼓粉盒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鼓粉盒类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电子成像方式的打印设备所使用的,由新零件,或新零件和再使用零件全新制造的鼓粉盒。本标准不适用于打印媒体介质尺寸规格为A2(594mm*420mm)以上(含A2)的打印设备以及打印速度大于70(页/分钟)打印设备所使用的鼓粉盒。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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