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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864.1-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化肥行业-氮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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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864.1-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化肥行业-氮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864.1-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化肥工业-氮肥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applicationandissuanceofpollutantpermitNitrogenousfertilizerindustry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7-09-29发布2017-09-29实施环境保护部发布发布i目次前言.ii1.适用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2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25.产排污节点及许可排放限值8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147.自行监测管理要求..178.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209.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2210.合规判定方法26附录A(资料性附录)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28附录B(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32附录C(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内容40ii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氮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氮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氮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氮肥工业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本标准附录A、附录B和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氮肥工业协会、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大连理工大学。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年09月29日批准。本标准自2017年09月29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化肥工业-氮肥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氮肥工业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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