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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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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095—2012代替GB3095—1996GB9137—88环境空气质量标准Ambientairqualitystandards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2-02-29发布2016-01-01实施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ICS13.040.20Z50附件:附件:GB3095—2012i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7号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防治大气污染,现批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标准名称、编号如下: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本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在全国实施本标准之前,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33号)等文件要求指定部分地区提前实施本标准,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地域范围、时间等)另行公告;各省级人民政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提前实施本标准。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环发〔2000〕1号)和《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9137—88)废止。特此公告。2012年02月29日GB3095—2012ii目次前言.iii1适用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和质量要求25监测36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47实施与监督5附录A(资料性附录)环境空气中镉、汞、砷、六价铬和氟化物参考浓度限值...6GB3095—2012iii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标准中未作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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