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 宇智波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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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7 08:4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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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发布时间:2016-07-25浏览次数:81904字体:[大中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838-2002代替GB3838-88,GHZB1-199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2002-04-28发布2002-06-01实施前言地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系统,制定本标准。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地表水水质特点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选择,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109项,其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5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80项。GHZBl—1999相比,本标准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增加了总氮一项指标,删除了基本要求和亚硝酸盐、非离子氨及凯氏氮三项指标,将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调整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修订了PH、溶解氧、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铝、粪大肠菌群7个项目的标准值,增加了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40项。本标准删除了湖泊水库特定项目标准值。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本标准对地表水各类水域进行监督管理。能区水域根据使用功能按《海水水质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批准划定的单一渔业水域按《渔业水质标准》进行管理;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及与城市污水水质相近的工业废水用于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按《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进行管理。(GB3838—83)为首次发布,1988年为第一次修订,1999年为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本标准自2002年6月1日起实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83838—88)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l—1999)同时废止。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4月26日批准。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1.范围1.1本标准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分类和保护目标,规定了水环境质量应控制的项目及限值,以及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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