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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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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编制说明—1—附件2《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为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待发)的相关要求,推动排污许可证有序发放,我部组织起草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名录》)。现将有关编制情况说明如下:一、《名录》编制原则和思路(一(一)《名录》定位《名录》定位编制出台《名录》的主要目的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哪些行业的企业排放污染物需要申领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同时规定各行业分步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时限,规定不同行业企业分类管理的要求。目前排污许可管理内容主要包括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暂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同时,《名录》中涉及行业企业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版)中规定的淘汰类的,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范围,但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二)体现差异化管理(二)体现差异化管理依据实施方案,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不同,对企业的排污许可实行分类管理。《名录》设置一般管理行业、简化管理行业和暂缓实施行业类别。对污—2—染物产生和排放量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轻的行业纳入简化管理行业,排污许可施行简化管理;对《名录》中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很小、环境危害程度很轻的行业纳入暂缓实施行业,“十三五”期间国家暂不统一核发排污许可证,有核发权的设区的市(地)级地方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依据改善环境质量的要求,可提出提前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后实施。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属于《名录》规定的多个行业,所有行业均在一个排污许可证中统一管理,即一企一证。其行业按照《名录》中本行业对应的分类类别分别实施一般或者简化管理。(三)行业设置考虑可操作性(三)行业设置考虑可操作性《名录》设置了不同行业的差异化管理分类,即一般管理行业、简化管理行业、暂缓实施行业以及实施时限。基本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目录为框架,设置一级和二级两类行业框架。一级行业设置。一级行业设置。为了增强《名录》的可操作性,便于《名录》能与其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衔接,与环境统计相匹配,《名录》中一级行业采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大类名称。二级行业设置。二级行业设置。二级行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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