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3223-2011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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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7 15:11:43
文档简介:
GB 13223-2011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3223-2011GB13223-2011代替GB13223-200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standardofairpollutantsforthermalpowerplants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1-07-29发布2012-01-01实施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GB13223-2011目次前言ii1适用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25污染物监测要求..46实施与监督..5iGB13223-2011前言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改善环境质量,防治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造成的污染,促进火力发电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1年,1996年第一次修订,2003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调整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规定了现有火电锅炉达到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限值的时限;——取消了全厂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规定;——增设了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增设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火电厂排放的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和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中的相关规定。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1年7月18日批准。本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iiGB13223-2011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大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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