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3456-201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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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7 15:11:43
文档简介:
GB 13456-201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GB13456—2012代替GB13456-199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standardofwaterpollutantsforironandsteelindustry(发布稿)(发布稿)本电子稿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2-06-27发布2012-10-01实施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ICSZ63GB13456-2012I目次目次前言...II1适用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2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35水污染物监测要求...76实施与监督...8GB13456-2012II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钢铁工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钢铁生产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不包括铁矿采选、焦化以及铁合金生产工序。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2年。本次修订主要内容:——规定了现有企业、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取消了按污水去向分级管理的规定。——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钢铁生产企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1992)同时废止。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2年6月15日批准。本标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GB1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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