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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 烟气循环流化床法》(HJ_T 178-2005)等两项国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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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 烟气循环流化床法》(HJ_T 178-2005)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8年第5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公告2008年第5号关于修改《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关于修改《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烟气循环流化床法》(烟气循环流化床法》(HJ/THJ/T178178-20052005)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建设,我局决定对《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烟气循环流化床法》(HJ/T178-2005)和《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石灰石/石灰-石膏法》(HJ/T179-2005)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进行修改。现发布标准修改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特此公告。附件:1.《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烟气循环流化床法》(HJ/T178—2005)修改方案2.《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石灰石/石灰—石膏法》(HJ/T179-2005)修改方案二○○八年一月十七日主题词:环保标准火电厂修改公告附件一:附件一:《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烟气循环流化床法》(《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烟气循环流化床法》(HJ/T178HJ/T178—20052005)修改)修改方案方案5.2.2.5与5.2.2.6合并,修改为:5.2.2.5新建发电机组建设脱硫设施或已运行机组增设脱硫设施,不宜设置烟气旁路。如确需设置的,应保证脱硫装置进出口和旁路挡板门具有良好的操作和密封性能。5.2.2.7条编号修改为5.2.2.6。附件二:附件二:《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石灰石《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石灰石/石灰石灰—石膏法》(石膏法》(HJ/T179HJ/T179-20052005)修)修改方案改方案5.3.2.5修改为:新建发电机组建设脱硫设施或已运行机组增设脱硫设施,不宜设置烟气旁路。如确需设置的,应保证脱硫装置进出口和旁路挡板门具有良好的操作和密封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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