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29495-2013 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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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4 00:5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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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9495-2013 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standardofairpollutantsforelectronicglassindustry(发布稿)(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ICS13.040.40Z6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9495-2013GB29495-20132013-03-14发布2013-03-14发布2013-07-01实施2013-07-01实施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I目次前言..II1适用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2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35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56实施与监督...7附录A(资料性附录)玻壳构成示意图...8II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电子玻璃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电子玻璃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电子玻璃企业排放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电子玻璃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硅酸盐学会电子玻璃分会。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3年2月25日批准。本标准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1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子玻璃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子玻璃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对电子玻璃工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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