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6487.2-2005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冶炼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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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4 00:5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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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6487.2-2005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冶炼渣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发布本电子版内容如与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标准文本有出入,以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文本为准。G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6487.2-2005代替GB16487.2-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6487.2-2005代替GB16487.2-1996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冶炼渣—冶炼渣Environmentalprotectioncontrolstandardforimportedsolidwastesasrawmaterials—Smeltslag2005-12-14发布2006-02-01实施ICS13.030.50Z705前言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境外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规范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审查许可,控制由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冶炼渣造成的环境污染,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进口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系列控制标准之一,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有关冶炼渣的进口管理。本次修订对GB16487.2-1996的名称、前言、范围、引用标准、定义、控制要求等方面作了适当修改。控制要求中主要修订了放射性的控制要求、夹杂物的控制要求,增加了部分禁止夹杂进口的固体废物种类。按照有关法律,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起草。本标准1996年7月29日第一次发布。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11月9日批准。本标准自2006年2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6进口可用作原料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冶炼渣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冶炼渣1范围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冶炼渣的环境保护控制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下海关商品编号的冶炼渣的进口管理:海关商品编号固体废物名称海关商品编号固体废物名称2619.0000.00熔渣、浮渣,氧化皮及其他废料(冶炼钢铁产生的(粒状熔渣除外))2620.9990.10含五氧化二钒大于10%的矿灰及残渣2规范性引用文件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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