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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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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指南(试行)附件2环境监测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2017年12月目录前言前言...11适用范围适用范围...22总体要求总体要求...22.1开放种类..22.2开放内容..22.3开放基本条件..32.4开放形式..32.5开放工作程序..43具体要求具体要求...63.1开放计划.63.2活动准备.63.3活动实施.83.4总结反馈.93.5保密要求.93.6异常情况处理...104设施开放的管理设施开放的管理.101前言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指导环境监测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制定本指南。本指南规定了环境监测设施向公众开放的种类、内容、形式、具体要求和管理等内容。本指南为首次发布。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司组织制订。本指南主要牵头编制单位:大连市环境宣传教育中心。本指南主要起草单位:大连市环境监测中心。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解释。2环境监测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指南(试行)1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环境监测设施向公众开放的种类、内容、形式、具体要求和管理等内容。本指南适用于环境监测(检测)单位向公众开放监测设施的工作指导。2总体要求总体要求2.1开放种类可对公众开放的环境监测设施包括环境空气自动监测子站、大气监测超级站、地表水自动监测站、噪声自动监测站、环境监测点位(断面)、实验室、监测车等。如果条件允许,机动车检测设施和辐射监测设施等也可以纳入开放范围。2.2开放内容开放的内容包括监测点位概况、现场和实验室监测方法、仪器(设备)原理、监测过程、数据信息处理和质量保证、标准的限值和数据评价方法、按规定需进行公开的环境质量信息内容和查询方式等。针对不同的公众群体,可以选择不同的开放内容。开放内容应根据环境管理和监测技术进步的情况不断更新。32.3开放基本条件2.3.1监测(检测)单位应具备本指南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设施种类,且设施运行正常。2.3.2监测(检测)单位应具备保障参观者安全的相关设施,确保参观过程的安全,并对参观者进行安全教育。2.3.3监测(检测)单位应配备设施开放的宣传材料;应有规划合理的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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