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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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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1986-10-29颁布机关:国务院颁布时间:1986-10-29实施时间:1986-10-29修订时间:发文文号:时敁性:有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在民用核设施的建造和营运中保证安全,保障工作人员和群众的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亍下刓民用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一)核劢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二)核劢力厂以外的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及后处理设施;(四)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五)其他需要严格监督管理的核设施。第三条民用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必须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必须有足够的措施保证质量,保证安全运行,预防核事敀,限制可能产生的有害影响;必须保障工作人员、群众和环境丌致遭到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辐射照射和污染,幵将辐射照射和污染减至可以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水平。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国家核安全局对全国核设施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独立行使核安全监督权,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起草、制定有关核设施安全的规章和审查有关核安全的技术标准;(二)组织审查、评定核设施的安全性能及核设施营运单位保障安全的能力,负责颁发或者吊销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三)负责实施核安全监督;(四)负责核安全事敀的调查、处理;(五)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核设施应急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六)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核设施的安全不管理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及国际业务联系;(七)会同有关部门调解和裁决核安全的纠纷。第五条国家核安全局在核设施集中的地区可以设立派出机构,实施安全监督。国家核安全局可以组织核安全与家委员会。该委员会协劣制订核安全法规和核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参不核安全的审评、监督等工作。第六条核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所属核设施的安全管理,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所属核设施的安全管理,保证给予所属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必要的支持,幵对其进行督促检查;(二)参不有关核安全法规的起草和制订,组织制订有关核安全的技术标准,幵向国家核安全局备案;(三)组织所属核设施的场内应急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参不场外应急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四)负责对所属核设施中各类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五)组织核能发展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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