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承市政办字[2016]104号
- 环保小兵 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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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6 18:2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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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承市政办字[2016]104号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16〕104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承德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三届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29日承德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4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有利于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扩大公共产品有效投资,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第三条全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遵循“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因地制宜、统筹建设”的基本原则,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试点区域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达到75%以上)。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第五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在编制排水防涝、城市水系、城市绿地、城市道路交通等专项规划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负责审查规划方案对海绵城市规划要求的落实。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要求,做好项目设计、审图、施工、验收等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土地供给及相关地势、地形、地貌基础数据提供等工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市政排(雨污)水管理工作,保证行洪安全。审核把关涉及河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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