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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493-2009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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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493-2009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493—2009代替GB12999—91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Waterqualitysampling—technicalregulationofthepreservationandhandlingofsamples(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09-09-27发布2009-11-01实施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发布II目次前言.I1、适用范围12、样品的保存13、样品的标签设计54、样品的运输65、样品的接收76、样品的质量控制规定77、常用样品保存技术7I前言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水样从容器的准备到添加保护剂等各环节的保存措施以及样品的标签设计、运输、接收和保证样品保存质量的条款。本标准对《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GB12999-91)进行了修订,原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首次发布于:1991年,本次是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增加单项样品的最少采样量及量化部分保存剂的加入量。——增加分析项目的容器洗涤方法。删除“分析地点”和“建议”合并为“备注”。——增加待测项目,其中理化和化学指标33项,如高锰酸盐指数、凯氏氮、总氮、甲醛、挥发性有机物、农药类、除草剂类、邻苯二甲酸酯类等:增加生物指标4项:增加放射学指标10项。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91年1月25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GB12999-91)废止。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辽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9年9月27日批准。本标准自2009年11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1水质采样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1适用范围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样从容器的准备到添加保护剂等各环节的保存措施以及样品的标签设计、运输、接收和保证样品保存质量的通用技术。本标准适用于天然水、生活污水及工业废水等。当所采集的水样(瞬时样或混合样)不能立即在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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