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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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7 19: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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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ICS13.020.10Z60DB33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887—2013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Indirectdischargeforemissionlimitationofnitrogenandphosphorusforindustrialwastewater2013-03-19发布2013-04-19实施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DB33/887—2013I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氮、磷污染物排放控制,防治水体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工业企业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为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补充,国家和地方颁布的综合或行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执行国家和地方综合或行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本标准浙江省人民政府2013年3月19日批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自2013年4月19日起实施。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解释。DB33/887—20131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废水间接排放的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废水间接排放的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1893-1989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T195-2005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535-2009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53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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