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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态环境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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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江苏省生态环境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1—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文件苏环规〔2019〕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厅各处室(局)、直属单位:《江苏省生态环境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江苏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1月4日(联系人:厅政策法规处黄春雷,电话:025-86266143;邮—2—箱:huangcl@jshb.gov.cn)江苏省生态环境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生态环境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第三方服务行为,促进第三方服务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环规财函〔2017〕172号)、《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测发〔2018〕4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通过合同形式提供环境影响评价、调查、规划、区划、各类与生态环保相关的检测监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维护、各类与生态环保相关的评估鉴定、环境污染治理等服务,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对上述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3—第三条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管理遵循依法依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第三方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资格资质,严格按照资格资质许可的从业范围、从业类型、从业内容、从业等级开展服务。禁止不按许可规定提供服务。禁止以出租、出借、转让、挂靠、伪造、变造等非法形式转移许可的使用。第五条第三方机构应当严格落实生态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业务规范,科学、独立、客观、公正开展服务。第六条第三方机构提供环境污染治理服务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任务导向,选择最佳可行、成熟可靠的节能减排和绿色治理技术,治理方案应当经过专家论证。第七条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合同,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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