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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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7 23:25:19
文档简介: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953—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applicationandissuanceofpollutantpermitboiler(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件为准。2018-07-31发布2018-07-31实施生态环境部发布I目次前言.II1适用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2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25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12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177自行监测管理要求..218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219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2610合规判定方法31附录A(资料性附录)实施简化管理的气体燃料锅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表.34附录B(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35附录C(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表格形式.44附录D(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表格形式(重点管理).47附录E(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表格形式(简化管理).60附录F(资料性附录)锅炉产排污系数.67II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锅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锅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锅炉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大学、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8年07月31日批准。本标准自2018年07月3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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