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铅锌冶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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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7 23:31:34
文档简介: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铅锌冶炼附件2HJ863.1—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铅锌冶炼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applicationandissuanceofpollutantpermitnon-ferrousmetalmetallurgyindustry—leadandzincsmelting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7-09-29发布2017-09-29实施环境保护部发布发布—i—目次前言...II1适用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2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25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8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157自行监测管理要求168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39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710合规判定方法...9附录A(资料性附录)锌冶炼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推荐技术.12附录B(资料性附录)锌冶炼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推荐技术.12附录C(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13附录D(资料性附录)手工监测报表示例表.22附录E(资料性附录)铅锌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内容...23—ii—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铅锌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铅锌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铅锌冶炼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属于国家和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铅锌冶炼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矿冶研究总院、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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