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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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7 23:31:38
文档简介: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858.1—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ApplicationandIssuanceofPollutantPermitPharmacyIndustry—ActivePharmaceuticalIngredientManufacturing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7-09-29发布2017-09-29实施环境保护部发布发布I目次前言...II1适用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3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35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11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177自行监测管理要求...228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259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2810合规判定方法.30附录A(资料性附录)原料药制造产品名称..33附录B(资料性附录)主要生产设施名称..37附录C(资料性附录)原料药制造常用的有机溶剂..38附录D(资料性附录)原料药制造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40附录E(资料性附录)运行管理台账..42附录F(资料性附录)执行报告..48附录G(资料性附录)排污单位挥发性有机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62II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属于国家或地方已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排污许可证。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G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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