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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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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847—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泥工业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applicationandissuanceofpollutantpermitcementindustry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7-07-27发布2017-07-27实施环境保护部发布i目次前言...ⅱ1适用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2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25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8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177自行监测管理要求.188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229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2810合规判定方法...32附录A(资料性附录)京津冀等重点区域错峰生产要求...35附录B(资料性附录)水泥工业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36附录C(资料性附录)水泥工业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38附录D(资料性附录)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年度执行报告编制参考表...40ii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水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属于国家或地方已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水泥工业排污许可证。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安徽海螺建材设计研究院。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年07月27日批准。本标准自2017年07月27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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