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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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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修订说明—22—附件3《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一、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说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是追踪危险废物流向,实现危险废物“从摇篮到坟墓”全过程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1999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的有关规定,原国家环保总局颁布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在全国建立和实施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危险废物转移活动,防止危险废物环境污染,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经过多年实践,危险废物转移过程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需要研究解决,《办法》中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管理工作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各相关方责任不清晰一是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各相关方责任不清晰。现行《办法》对移出者、运输者、接受者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各自应承担的责任缺乏清晰界定,在出现争议或者非法转移、倾倒、处置等案件时,责任认定、追究和处理难度较大。二是部分情况下危险废物执行转移联单制度缺乏可操作性二是部分情况下危险废物执行转移联单制度缺乏可操作性。现行《办法》规定的转移计划审批以及领取、运行转移联单手续—23—是针对一般情形下的工业企业设计的,产生数量小、产生源分散的危险废物往往很难操作。三是电子转移联单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三是电子转移联单的法律地位不明确。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我国北京、上海等近十个省市开始实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电子转移联单显著提升了转移运行效率和监管工作成效,但电子转移联单的法律地位尚不明确。四是跨省转移审批限制多四是跨省转移审批限制多,企业负担重企业负担重。部分省市要求危险废物从移出地到接受地经历县、市、省层层审批,往往需要数月时间,影响转移时效,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资源在区域间的优化调配,既增加了企业负担,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廉政风险。五是罚则不完善五是罚则不完善。现行《办法》对于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各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不完善,在出现非法转移、倾倒、处置等案件时不能完全做到责任追究有法可依。二、修订研究的过程为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完善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近年来,我部组织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开展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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