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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环控[1997]122号 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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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环控[1997]122号 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加入收藏|环保微博|环保微信|网站地图|联系我们|网站测评首页新闻中心信息公开环境质量网上办事污染监控互动交流首页>政策法规>政策性文件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时间:2008-04-0800:00:00字体:[小中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各市、县环境保护局:〈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业经我局讨论通过,现予印发,同时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6]46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一、《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6]463号)江苏省环境保护局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对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实行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等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上款所述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以下简称“排污口”。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我省辖区内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排污口的管理。第三条排污单位必须按《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实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口数量、位置以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或产生的公害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等情况。第四条排污口应符合“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的要求,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污口设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量、便于公众参与监督管理。第五条经规范化整治的排污口,必须按照国家环保局制定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试行)》(环监[1996]463号)规定,设置与排污口相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第六条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排污口,视同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由环保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下达限期整治通知。逾期未完成的,按环保法律、法规中关于污染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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