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气的测定 碘量法(HJ 547-2017代替HJ 547—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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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7 22:46:05
文档简介:
17-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气的测定 碘量法(HJ 547-2017代替HJ 547—200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547-2017代替HJ547—2009固定污染源废气氯气的测定碘量法Stationarysourceemission—Determinationofchlorine—Iodometricmethod(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7-12-29发布2018-04-01实施环境保护部发布i目次前言.ii1适用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方法原理.14干扰和消除.15试剂和材料.26仪器和设备.37样品.38分析步骤.59结果计算与表示.510精密度和准确度...611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612废物处理...613注意事项...7ii前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氯气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氯气的碘量法。本标准是对《固定污染源废气氯气的测定碘量法(暂行)》(HJ547—2009)的修订。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9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修订了方法的试剂和材料、仪器和设备、试剂制备、样品采集及分析步骤等条款。——补充完善了方法原理、干扰和消除等部分内容。——增加了精密度、准确度、结果表示、样品穿透实验以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内容。——增加了废物处理内容。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固定污染源废气氯气的测定碘量法(暂行)》(HJ547—2009)废止。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和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本标准验证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北京市昌平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北京市朝阳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丰台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北京市康居环境监测站和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年12月29日批准。本标准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1固定污染源废气氯气的测定碘量法警告:氯气对人体有害,采样时应按规定佩戴防护器具,避免吸入、接触皮肤和眼睛。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氯气的碘量法。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氯气的测定,不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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