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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38-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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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38-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38-2017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Stationarysourceemission―Determinationoftotalhydrocarbons,methaneandnonmethanehydrocarbons―Gaschromatography(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7-12-29发布2018-04-01实施代替HJ/T38―1999环境保护部发布i目次前言.ii1适用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方法原理.15试剂和材料.26仪器和设备.27样品.38分析步骤.49结果计算与表示.610精密度和准确度...711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812注意事项...8ii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气相色谱法。本标准是对《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38—1999)的修订。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9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华东理工大学环境工程研究所。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扩展了测定指标,增加了总烃和甲烷,相应修改标准名称;——修改了适用范围,仅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的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相关内容见《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604);——修改了非甲烷总烃的定义,增加了总烃的定义;——标准气由甲烷、丙烷混合气更改为甲烷;——分析用色谱柱增加了毛细管色谱柱;——完善了样品采集和处理方式,修改了气袋材质;——增加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删除了单点校准、附录。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38―1999)废止。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和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扬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验证单位:苏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无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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