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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总磷的测定 喹钼柠酮容量法(HJ 545—2017代替HJ 54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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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总磷的测定 喹钼柠酮容量法(HJ 545—2017代替HJ 545—200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545—2017代替HJ545—2009固定污染源废气气态总磷的测定喹钼柠酮容量法Stationarysourceemission-Determinationoftotalgaseousphosphorus-Quimociacvolumetricanalysis(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7-12-29发布2018-04-01实施环境保护部发布i目次前言.ii1适用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方法原理.15干扰和消除.26试剂和材料.27仪器和设备.48样品.59分析步骤.610结果计算与表示.711精密度与准确度.712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813废物处理.814注意事项.8ii前言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气态总磷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气态总磷的喹钼柠酮容量法。本标准是对《固定污染源废气气态总磷的测定喹钼柠酮容量法(暂行)》(HJ545—2009)的修订。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9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修订了方法的检出限、试剂和材料、仪器和设备、样品采集及分析步骤条款。——补充完善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部分内容。——增加了警告、干扰和消除、精密度和准确度、废物处理及注意事项条款。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固定污染源废气气态总磷的测定喹钼柠酮容量法(暂行)》(HJ545—2009)废止。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和科技标准司组织修订。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四川省工业环境监测研究院。本标准验证单位:四川省工业环境监测研究院、北京市朝阳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北京市东城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北京市海淀区环境保护局监测站、北京华测北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年12月29日批准。本标准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1固定污染源废气气态总磷的测定喹钼柠酮容量法警告:实验中使用的溴水和硝酸具有氧化性及腐蚀性,配制时必须在通风橱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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