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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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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财税[2016]5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在你省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现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省,请遵照执行。请你省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改革试点顺利进行。对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研究采取适当措施妥善加以解决。重大政策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报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2016年5月9日附件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第三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第四条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劢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雪山融水等水资源。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第五条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取水口所在地税额标准×实际取用水量。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取用水量按照实际发电量确定。第六条按地表水和地下水分类确定水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地表水分为农业、工商业、城镇公共供水、水力发电、火力发电贯流式、特种行业及其他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分为农业、工商业、城镇公共供水、特种行业及其他取用地下水。特种行业取用水包括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河北省可以在上述分类基础上,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状况、产业结构和调整方向等进行细化分类。第七条对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以外的取用水设置最低税额标准,地表水平均丌低于每立方米0.4元,地下水平均丌低于每立方米1.5元。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取用水的税额标准为每千瓦小时0.005元。具体取用水分类及适用税额标准由河北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核准。第八条对取用地下水从高制定税额标准。对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高于地表水,水资源紧缺地区地下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大幅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的地下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高于非超采地区,严重超采地区的地下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大幅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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