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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政府监管部门检查取样的分级响应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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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政府监管部门检查取样的分级响应管理办法七、政府监管部门检查取样的分级响应管理办法七、政府监管部门检查取样的分级响应管理办法11目的目的为强化出水稳定达标意识,降低经营风险,提高产品质量,制定本管理规定。22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水务事业部所属业务区及运营公司。3职责职责4作业内容作业内容4.1取样和保存4.1.1各级监管部门到水厂取样时,运营公司分析化验员、运行部经理或分管生产的水厂负责人必须陪同现场取样。认真记录取样单位、取样地点、取样人和联系方式。4.1.2取样地点、取样方法及水样保存应标准规范(详见《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及《工艺运行及安全技术规程》),陪同取样人员发现取样单位取样或样品保存不规范时应马上指正,必要时争取重新亲自取样。4.1.3在规定的取样点取样时,水厂必须现场分样,留平行样(A、B两份)按要求进行保存。平行水样应封瓶,标明取样时间、地点。4.1.4各级监管部门在对出水取样时,原则上应要求其同步取进水水样进行分析。4.2平行监测4.2.1运营公司化验人员必须在1小时内开始平行样水质分析工作,并尽快得出化验结果,同时做好化验分析过程的详细记录。4.2.2若更高一级环保部门取样时,如有必要应将平行样及时送一份至当地环保部门进行化验分析,并取得检测结果。4.3检测结果跟踪4.3.1运营公司必须及时跟踪各级环保部门的检测结果。无论出水水质如何,都必须及时与监测部门沟通,掌握准确的检测结果。每次取样的检测结果都须按《环保部门取样水质检测记录表》进行填制,并报送业务区运管部。4.3.2一旦发现出水水质超标,化验人员应及时报告运营公司总经理和业务区运管部,书面写清超标原因和处理建议。并将有关情况向集团水务事业部备案。4.3.3若水厂平行样测定结果与环保部门测定结果相差较大,应首先对平行样再次测定,确认无误后,运营公司总经理应立即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解决。并将沟通协调结果及时上报业务区,并向水务事业部备案。4.3.4定期密切关注省(市)环保厅(局)官方网站发布的检查、监督、监测信息。发现本公司被通报信息后应立即查明原因,并上报业务区研究应对措施,同时向事业部备案。4.4责任管理4.4.1运营公司应对各级环保部门取样进行详细记录、监测和跟踪,保留好各项管理和技术方面的资料。4.4.2若因运营公司取样工作管理配合不善、对检查检测结果跟踪处理不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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