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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47-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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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47-2006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47-20062006-12-1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20号现批准《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47-2006,自2006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7.1.1、7.1.3、7.1.4、7.2.2、7.2.3、7.2.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城市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CJJ47-91同时废止。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6年3月26日1总则1.0.1为规范生活垃圾转运站(以下简称“转运站”)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转运站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1.0.3转运站的规划、设计和施工、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选址与规模2.1选址2.1.1转运站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2综合考虑服务区域、转运能力、运输距离、污染控制、配套条件等因素的影响。3设在交通便利,易安排清运线路的地方。4满足供水、供电、污水排放的要求。2.1.2转运站不应设在下列地区:1立交桥或平交路口旁。2大型商场、影剧院出人口等繁华地段。若必须选址于此类地段时,应对转运站进出通道的结构与形式进行优化或完善。3邻近学校、餐饮店等群众日常生活聚集场所。2.1.3在运距较远,且具备铁路运输或水路运输条件时,宜设置铁路或水路运输转运站(码头)。2.2规模2.2.1转运站的设计日转运垃圾能力,可按其规模划分为大、中、小型三大类,或I、Ⅱ、Ⅲ、Ⅳ、V五小类。新建的不同规模转运站的用地指标应符合表2.2.1的规定。表2.2.1转运站主要用地指标注:1表内用地不含垃圾分类、资源回收等其他功能用地。2用地面积含转运站周边专门设置的绿化隔离带,但不含兼起绿化隔离作用的市政绿地和园林用地。3与相邻建筑间隔自转运站边界起计算。4对于邻近江河、湖泊、海洋和大型水面的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码头,其陆上转运站用地指标可适当上浮。5以上规模类型Ⅱ、Ⅲ、Ⅳ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I类含上下限值。2.2.2转运站的设计规模和类型的确定应在一定的时间和一定的服务区域内,以转运站设计接受垃圾量为基础,并综合城市区域特征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各种变化因素来确定。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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