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条文说明]CJJ-27-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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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8 17:2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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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条文说明]CJJ-27-2012《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条文说明]CJJ27-2012913目录1总则2基本规定3环境卫生公共设施3.1一般规定3.2废物箱3.3垃圾收集点3.4公共厕所4环境卫生工程设施4.1一般规定4.2垃圾收集站4.3垃圾转运站4.4垃圾、粪便码头4.5水域保洁及垃圾收集设施4.6生活垃圾处理设施4.7其他垃圾处理设施5其他环境卫生设施5.1基层环境卫生机构5.2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5.3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5.4洒水(冲洗)车供水器1总则总则总则1.0.1本条款说明了本标准编制的指导思想,强调了环卫设施的必要性和目的性。1.0.2为加强农村地区环境卫生管理,将适用范围从城镇扩大至农村地区。本标准中涉及的范围概念有城乡、城市、城镇、镇(乡)、镇(乡)建成区、农村、村庄等。其中城乡包括城市和镇(乡);镇(乡)包括镇(乡)建成区和农村;城镇包括城市和镇(乡)建成区;农村的村民聚集区为村庄。1.0.3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2基本规定基本规定基本规定2.0.1该标准适用于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不仅要与城市、村镇总体规划相协调,尤其是要与城市详细规划以及村镇建设规划相协调,以便于落实环境卫生设施用地。2.0.2规定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时应考虑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的系统性,是实现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重要保证。参照国家现行标准《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T65,生活废物指人类在生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而生活垃圾是指人类在生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是生活废物的重要组成部分。2.0.3规定了各种环境卫生设施应统一进行规划和设置,并要因地制宜。2.0.4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过程中,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必须与主体工程进度保持一致。2.0.5规定了区域性规划和垃圾处理设施资源共享的重要性。2.0.6规定垃圾处理设施设置中必须具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2.0.7为确保项目实施,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乡建设计划。2.0.8本条是为了限制旧城改造中,被改建、拆除的环境卫生设施还建不到位的现象,明确了在替代环境卫生设施未交付前不得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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