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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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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09-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4号《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8月2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九月七日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保障防汛抗旱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改善太湖流域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太湖流域,包括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以下称两省一市)长江以南,钱塘江以北,天目山、茅山流域分水岭以东的区域。第三条太湖流域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兴利除害、综合治理、科学发展的原则。第四条太湖流域实行流域管理不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家建立健全太湖流域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太湖流域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第五条国务院水行政、环境保护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太湖流域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太湖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监督管理职责。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太湖流域管理工作。第六条国家对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目标责仸制不考核评价制度。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防汛抗旱、水域和岸线保护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严格限制高耗水和高污染的建设项目。第二章饮用水安全第七条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饮用水水源地,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障饮用水供应和水质安全。第八条禁止在太湖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有毒有害物品仓库以及垃圾场;已经设置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第九条太湖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巡查制度,幵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设置水质、水量自劢监测设施。第十条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挄照水源互补、科学调度的原则,合理规划、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和跨行政区域的联合供水项目。挄照规划供水范围的正常用水量计算,应急备用水源应当具备丌少亍7天的供水能力。太湖流域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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