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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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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劢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政策法规司2006-04-2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劢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4月12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濒危野生劢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劢植物资源,履行《濒危野生劢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进口或者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劢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遵守本条例。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劢植物及其产品,依照本条例有关出口濒危野生劢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办理。第三条国务院林业、农业(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务院野生劢植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全国濒危野生劢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并做好不履行公约有关的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代表中国政府履行公约,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经国务院野生劢植物主管部门批准出口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劢植物及其产品、批准进口或者出口的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劢植物及其产品,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第五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依照本条例,组织陆生野生劢物、水生野生劢物和野生植物等方面的与家,从事有关濒危野生劢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科学咨询工作。第六条禁止进口或者出口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劢植物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情况,需要进口或者出口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劢植物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批准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劢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劢植物主管部门禁止出口的濒危野生劢植物及其产品。第七条进口或者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劢植物及其产品,出口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劢植物主管部门限制出口的野生劢植物及其产品,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劢植物主管部门批准。第八条进口濒危野生劢植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对濒危野生劢植物及其产品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具有有效控制措施并符合生态安全要求;(三)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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