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
-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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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9 09:14:12
文档简介:
10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编者注:该公约通常简称《巴塞尔公约》,于1989年3月22日订于瑞士巴塞尔。1990年3月22日,中国代表签署该公约。1991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该公约;国家主席批准该公约。1992年5月5日该公约生效,5月20日,我国通知《巴塞尔公约》秘书处,中国执行该公约的主管部门是国家环境保护局。同年8月20日,该公约对中国生效。根据我国宪法和缔结条约程序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批准条约的决定和国家主席签署条约的批准书,不仅是批准国际条约的基本程序,而且还是国际条约取得国内法律效力的法律渊源。现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巴塞尔公约》的“批准决定”和国家主席的“批准书”,作为条约批准文件的标准式样,一并附录于该公约正文之前,以供读者参考。为节省篇贴画考虑,本书所汇编的其他各项多边条约,均以尽可能短的篇幅,摘要介绍各条约的签订、生效以及我国签署、批准或核准条约的情况,不再全文登载此类“批准决定”和“批准书”。序言本公约缔约国,意识到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及其越境转移对人类和环境可能造成的损害,铭记着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产生、其复杂性和越境转移的增长对人类健康和环境所造成的威胁日趋严重。又铭记着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这类废物的危害的最有效方法是把其产生的数量和(或)潜在危害程度减至最低限度,深信各国应采取必须措施,以保证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管理包括其越境转移和处置符合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的目的,不论处置场所位于何处,注意到各国应确保产生者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的方式在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运输和处置方面履行义务,不论处置场所位于何处,充分确认任何国家享有禁止来自外国的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进入其领土或在其领土内处置的主权权利,又确认人们日益盼望禁止的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及其在其他国家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的处置,深信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应尽量在符合对环境无害的有效管理下,在废物产生国的国境内处置,又意识到这类废物从产生国到任何其他国家的越境转移应仅在进行此种转移不致危害人类健康和环境并遵照本公约各项规定的情况下才予以许可,认为加强对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越境转移的控制将起到鼓励其无害于环境的处置和减少其越境转移量的作用,深信各国采取措施,适当交流有关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来往于哪些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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