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细则(暂行)》的通知
- 浩
-
64 次阅读
-
0 次下载
-
2019-03-19 09:15:39
文档简介:
05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细则(暂行)》的通知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细则(暂行)》的通知各市、县(区)环境保护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为加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行为,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6年2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行为,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自治区境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包含企业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进行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第三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在自治区辖区内按照许可的种类范围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第四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除上述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第五条各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和规范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管理。认真梳理各个环节的管理权限,明确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申请对象、办事标准和规范,细化服务内容和标准,全面实行“一个窗口”统一受理。编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服务指南,制定审查工作细则,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并上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备案。第六条临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适用上述规定。第七条危险
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