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法律法规新增加内容
- 海之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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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9 12:53:08
文档简介:
2013法律法规新增加内容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近年来,各类产业园区在促进经济发展、改善投资环境、引导产业集聚、引领科技创新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部分产业园区缺乏对产业布局、结构和规模与环境保护的统筹,少数园区环境保护监管不力,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滞后,引发了区域性生态环境问题和环境隐患。为了从源头预防产业园区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贯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产业园区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条例》以及《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环发〔2004〕98号)有关规定,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等开发区以及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等产业园区,在新建、改造、升级时均应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产业园区定位、范围、布局、结构、规模等发生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应当及时重新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二、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批准设立该产业园区人民政府所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各省(区、市)对于省级以下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另有规定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三、产业园区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应体现“合理布局、统一监管、总量控制、集中治理”的原则,注重评估规划实施可能对区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对环境以及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以及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协调。需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规划与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划的协调性分析。重点分析规划与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协调性。(二)规划实施的资源环境制约因素分析。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和环境现状及规划方案,筛选和识别产业园区所在区域主要环境问题,可能影响的环境敏感目标和主要资源环境制约因素。(三)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估和环境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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