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9讲 法律法规(五)(2010年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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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讲 法律法规(五)(2010年新版)环球网校:视频授课+名师答疑+在线模考+内部资料,考试通过无忧!考试问吧,有问必答考试问吧,有问必答!音频、讲义网校免费提供,如有贩卖勿上当,免费咨询:400-678-3456转6011页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咨询工程师|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会计证|建筑师|安全工程师|会计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银行从业|证券从业|期货从业|经济师|报关员|外销员|执业药师|卫生职称|助理医师|职称英语|职称日语|职称计算机|雅思|公共英语|自考英语|新概念|BEC|托福|公务员|人力资源师|高考|中考|司法考试|更多需要课件请联系需要课件请联系QQ149420357或547343758第四节《合同法》《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合同法》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其中总则包括八章,即: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其他规定。复习《合同法》,关键是理解其有关定义,注意区分其不同的规定适用不同的情况。同时,通过多做复习题,以强化对《合同法》内容的理解、运用。1.一般规定(1)立法宗旨与适用范围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2)基本原则①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②自愿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③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④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⑤不损害社会公益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合同的订立(1)合同主体资格与合同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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