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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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7 15:15:13
文档简介: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109号)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关于发布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环发〔2005〕109号(2005年9月7日颁布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国土资源厅(局),科技厅: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避免和减少矿区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现发布《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请参照执行。环保总局、国土资源部、卫生部二00五年九月七日附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一、总则(一)目的和依据为了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避免和减少矿区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技术政策。(二)适用范围本技术政策适用于从事固体矿产资源开发的企业,不包括从事放射性矿产、海洋矿产开发的企业。本技术政策适用于矿产资源开发规划与设计、矿山基建、采矿、选矿和废弃地复垦等阶段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三)指导方针和技术原则1.矿产资源的开发应贯彻“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并举;以及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过程控制、综合治理”的指导方针。2.矿产资源的开发应推行循环经济的“污染物减量、资源再利用和循环利用”的技术原则,具体包括:(1)发展绿色开采技术,实现矿区生态环境无损或受损最小;(2)发展干法或节水的工艺技术,减少水的使用量;(3)发展无废或少废的工艺技术,最大限度地减少废弃物的产生;(4)矿山废物按照先提取有价金属、组分或利用能源,再选择用于建材或其它用途,最后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技术原则。(四)实现目标1.2010年应达到的阶段性目标(1)新、扩、改建选煤和黑色冶金选矿的水重复利用率应达到90%以上;新、扩、改建有色金属系统选矿的水重复利用率应达到75%以上;(2)大中型煤矿矿井水重复利用率力求达到65%以上;2(3)已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的大中型煤矿,其瓦斯利用率应达到当年抽放量的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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