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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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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2-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Electricalinstallationsdesigncodeforexplosiveatmospheresandfirehazard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2年12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2]354号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化工部会同有关部门修订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已经有关国家部门会审。现批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2年12月1日起施行。原《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58-83同时废止。本规范由化工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中国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2年6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因地制宜地采取防范措施,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制定本规范。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电力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一、矿井井下;二、制造、使用或贮存火药、炸药和起爆药等的环境;三、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气装置区域;四、蓄电池室;五、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的环境;六、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油井平台。第1.0.3条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第二章爆炸性气体环境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对于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之一时,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设计:一、在大气条件下、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等易燃物质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二、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三、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其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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