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造革业污水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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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7 15:15:27
文档简介:
人造革业污水排放标准]ICSZ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1902GB21902—20082008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standardofpollutantsforsyntheticleatherandartificialleatherindustry(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08-06-25发布2008-08-01实施2008-06-25发布2008-08-01实施发布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I目次前言..Ⅱ1适用范围适用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2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35污染物监测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76实施与监督实施与监督8附录附录A(资料性附录)废气收集要求(资料性附录)废气收集要求...10附录附录B(规范性附录)排气中颗粒物的监测方法(规范性附录)排气中颗粒物的监测方法...13附录附录C(规范性附录)(规范性附录)VOCs监测技术导则监测技术导则14II前前言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合成革与人造革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企业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的相关规定。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温州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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