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工业标准
- 々 羁 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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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7 15:16:23
文档简介:
中药工业标准I部分ICS130.060.30Z6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1906-21906-2008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standardofwaterpollutantsforpharmaceuticalindustryChinesetraditionalmedicinecategory(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08-06-25发布发布2008-0808-01实施01实施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发布I目次前言………………………………………………………………………………………………Ⅱ1适用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2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35污染物监测要求.66实施与监督.7II前言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根据中药类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技术的特点,规定了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中药类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中药协会、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4月29日批准。本标准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1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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