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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 公告2017年 第22号)20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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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 公告2017年 第22号)20170527—3—附件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提升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行业的整体水平,制定《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的有关许可条件,针对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特点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细化了相关要求。一、适用范围《指南》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单位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新申请、重新申请领取和换证)的审查。二、术语和定义(一)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是指将满足或经预处理后满足入窑(磨)要求的危险废物投入水泥窑或水泥磨,在进行熟料或水—4—泥生产的同时,实现对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置的过程。(二)水泥磨,是指将熟料、石膏和混合材等材料混合研磨生产水泥的设备。(三)窑灰,是指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以下简称窑尾烟气)布袋除尘器捕获以及在增湿塔和窑尾余热锅炉沉积的颗粒物。(四)旁路放风粉尘,是指通过水泥窑窑尾旁路放风设施排出水泥窑系统的颗粒物。(五)窑尾烟室,是指水泥窑分解炉底部与回转窑尾端(物料入口端)之间的衔接空间(包括上升烟道)。(六)预处理,是指为了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入窑(磨)要求,对危险废物进行干燥、破碎、筛分、中和、搅拌、混合、配伍、预烧等前期处理的过程。(七)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是指在水泥生产企业厂区外设置的,用于对收集的危险废物进行预处理的专门场所。(八)分散联合经营模式,是指水泥生产企业和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分属不同的法人主体的情况下,危险废物在预处理中心经预处理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入窑(磨)要求后,运送至水泥生产企业不再进行其他预处理而直接入窑(磨)协同处置的经营模式。(九)分散独立经营模式,是指水泥生产企业和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属于同一法人主体的情况下,危险废物在预处理中心经预处理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入窑(磨)要求后,运送至水泥生产企业不再—5—进行其他预处理而直接入窑(磨)协同处置的经营模式。(十)集中经营模式,是指在水泥生产企业厂区内对危险废物进行预处理和协同处置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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