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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环境保护部 公告2016年 第7号)2016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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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环境保护部 公告2016年 第7号)20160125—2—附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为贯彻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关于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规定,指导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管理计划),特制定本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二、基本原则(一)依法制定,严格落实。(一)依法制定,严格落实。产废单位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制定管理计划,并严格按照管理计划加强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的环境管理。(二)源头减量,过程控制。(二)源头减量,过程控制。管理计划应注重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并采取防范措施避免危险废物在贮存、利用、处置等过程中的环境风险。(三)因地制宜,切合实际。(三)因地制宜,切合实际。以本指南为基础,在确保管理计划真实和可操作的前提下,企业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商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整相关内容。三、基本要求(一)制定单位(一)制定单位管理计划应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废单位制定。对拥有子公司—3—(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生产基地的集团公司(统称集团公司),按以下规则进行制定:1.子公司单独制定。2.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统称所属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划分制定单位。所属单位可与集团公司一起制定,也可分别单独制定。原则上,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不在同一设区的市的,应当分别单独制定。(二)制定形式(二)制定形式管理计划应以书面形式制定并装订成册,封面和正文的排版使用既定格式(封面可增加企业标志)。按照填表说明填写《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见附1),并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登记表》(见附2)。(三)制定时限(三)制定时限原则上管理计划按年度制定,并存档5年以上。鼓励产废单位制定中长期(如5-10年)管理计划。制定中长期管理计划的,应当按年度制定实施计划。四、主要内容(一)基本信息基本内容(一)基本信息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注册地址、生产设施地址、行业类别与代码、总投资、总产值、企业规模、联系人以及联系方式等。管理体系管理体系主要包括:危险废物管理部门及负责人、技术人员相关情况、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管理组织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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