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氮测定HJ 636-2012
- 江湖52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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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0 19:50:51
文档简介:
总氮测定HJ 636-20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636—2012代替GB11894—89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Waterquality-Determinationoftotalnitrogen-AlkalinepotassiumpersulfatedigestionUVspectrophotometricmethod(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2-02-29发布2012-06-01实施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发布发布I目次前言.II1适用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方法原理.15干扰和消除.16试剂和材料.17仪器和设备.28样品.29分析步骤.310结果计算与表示...311精密度和准确度...412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413注意事项...4附录A(资料性附录)氢氧化钠和过硫酸钾含氮量测定方法...6II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总氮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中总氮的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本标准是对《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GB11894—89)的修订。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9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扩大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氢氧化钠和过硫酸钾的含氮量要求及含氮量测定方法;——增加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条款;——增加了注意事项条款。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9年12月25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GB11894—89)废止。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大连市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验证单位: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环境监测实验中心、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鞍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锦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营口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2年2月29日批准。本标准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1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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