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发[2003]206号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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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8 16: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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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发[2003]206号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2003-12-26实施)第一章总则1.1目的和原则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防治医疗废物在暂时贮存、运送和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止疾病传播,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规范。医疗废物处置应遵循环境健康风险预防、安全无害、废物减量的原则。1.2适用范围1.2.1本规范规定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过程的暂时贮存、运送、处置的技术要求,规定了相关人员的培训与安全防护要求、突发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措施、重大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管理的特殊要求。1.2.2对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执行本规范确定的“焚烧炉温度”和“停留时间”指标;对于医疗废物分散处理,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表2中“医院临床废物”的“焚烧炉温度”和“烟气停留时间”指标;对于同时处置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表2中“危险废物”的“焚烧炉温度”和“烟气停留时间”指标。本规范未规定的其他要求按《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执行。1.2.3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暂时贮存、运送不适用本规范,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废弃放射源的污染控制按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执行。有关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和包装规范,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另行发布。1.2.4本规范适用于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医学科研、医学、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的医疗废物产生者和集中处置者(包括运送者)。1.3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含的条文,通过本规范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5085.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556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9217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1.4定义下列定义适用于本规范:1.4.1医疗废物(Medicalwaste):本规范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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