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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1-关于消防产品和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报告不作为申报行政许可必需材料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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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附件3.1-关于消防产品和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报告不作为申报行政许可必需材料的公告关于消防产品和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报告不作为申报行政许可必需材料的公告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公安部党委关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部署要求,提升便民服务质量,规范消防产品和建筑装修防火材料检验工作,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筑装修防火材料见证取样检验报告不作为申报消建筑装修防火材料见证取样检验报告不作为申报消防工程验收、验收备案、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所需材料。防工程验收、验收备案、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所需材料。二、消防产品委托检验报告不作为申报消防工程验收、消防产品委托检验报告不作为申报消防工程验收、验收备案、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所需材料。验收备案、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所需材料。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实施的消防产品监督检验,按照程序对消防产品予以封样,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所需费用由公安消防机构承担。三、原总队消防产品网产品流向信息不作为申报消防工原总队消防产品网产品流向信息不作为申报消防工程验收、验收备案、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所需材料。程验收、验收备案、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所需材料。四、省消防总队设立举报投诉电话:0551-62299171,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可以举报或投诉。安徽省公安消防总队201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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