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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3-合建【2012】39号 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太阳能建筑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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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附件3.3-合建【2012】39号 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太阳能建筑一体化-1-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规划局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合建〔2012〕39号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保障性住房建设相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合肥市促进建筑节能发展若干规定》(第160号政府令,以下简称《规定》),促进太阳能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现将保障性住房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应用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自2012年2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应将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2-应用纳入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与建筑工程同时投入使用。二、2012年2月1日前未经批准建筑(规划)设计方案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公租房、廉租房等),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要求委托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补充设计,增设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应用系统,所增加的费用计入工程项目建设成本。三、18层以上建筑的逆向(从建筑顶层向下)12层以下楼层,若具备太阳能安装条件,也必须设计、安装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应用系统,若不具备安装条件,应当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予以公示,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四、推广使用平板式双回路太阳能热水系统。12层以上高层建筑采用分体式太阳能热水系统时,不得选用玻璃真空管类太阳能热水器产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应选用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太阳能产品,实行政府统一采购,确保优质优价。五、各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单位及质量监督机构应进一步提高质量意识,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应用监督管理,确保建筑立面整齐美观、协调一致,性能匹配、结构合理,使用安全可靠、安装维修方便。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对未按要求进行太阳能建筑一体化设计的工程项目,不得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3-应包括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质量和使用安全等内容,对擅自取消太阳能热水系统或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六、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与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太阳能热水系统涉及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移交和承接验收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及时制止擅自改装、移动、损坏太阳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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