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1-关于加强新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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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1 07: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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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1-关于加强新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新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建筑节能和绿关于加强新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工作的通知色建筑管理工作的通知合规[2014]129号各相关单位: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合肥市促进建筑节能发展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60号)、《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市政府令第167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新建民用建筑规划设计方案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管理,明确建筑规划设计方案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技术要求,现对《关于加强新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合规[2012]104号)进行修订,并将修订后的《关于加强新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本通知所称的新建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交通等其他公共建筑以及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二、规划管理部门在确定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当明确提出符合我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规定的有关要求。三、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应执行以下建筑节能标准要求:(一)设有集中中央空调系统且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万m2,或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万m2,或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万m2的政府机关办公建筑,或政府参与投融资且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万m2的公共建筑,应按甲类公共建筑设计,执行《合肥市公共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实施细则》。(二)新建建筑面积在1万m2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主要形式是指太阳能光热、太阳能光伏和地源热泵等技术与建筑一体化应用)。(三)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要求1.规划总平面的布局和建筑的朝向、间距应有利于太阳能、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2.满足春分或秋分日照时间累计达到4个小时的新建居住建筑楼层必须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不满足部分应经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报市城乡建委备案公示,可采用空气源热泵替代太阳能热水系统;3.新建、改建、扩建宾馆、酒店、医院等有生活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4.屋顶可利用面积达到1000m2及以上的新建非居住类民用建筑,应当安装分布式太阳能光伏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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